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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5-9-15 15:46:25
教字[2005]22号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推进个性化学习,规范教学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校教字[2004]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的细化和补充,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合并实施。
一、学制、学习年限与学费:
- 我校本科生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3-6年。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停学、个性化学习等)。
-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政策与标准见相关文件。
-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缴纳学费者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 申请减免缓交学费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给予记载成绩,未按规定申请学费减免缓交,或未获批准者,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二、课程修读与成绩记载:
1.
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参照所在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修读课程,也可在院系指导下根据自己的个人潜力和学术兴趣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
2.
学生修读课程应遵从知识积累的科学规律,有预修课程的应先修读预修课程,原则上未修读预修课程或虽修读但成绩未合格者,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3.
对成绩优秀的学生(GPA>=3.0),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自修1门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最多两门课程两个单元的冲突部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综合素质选修课、体育课、实验、实践课、军事训练、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 。
4.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作业和其它教学要求,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5.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申请个性化学习,在院系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照所在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制定个性化学习方案,提前修读或缓修部分课程,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存档。个性化学习应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申请办理。原则上学生一学期修读的指导性学习计划或个性化学习方案中要求的课程学分应不低于15学分,不高于30学分。
6.
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等级制和二等级制。需要严格考核的通修课程、学学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听课等)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采用百分制记载;不宜精确考核的课程,如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实践类课程及部分专业选修课程等可采用五等级制记载;讲座类课程、回顾类课程等不便用百分制合五等级制考核的课程,以及重在鼓励学生参与的教学活动可采用二等级制记载。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作为课程属性记入课程总库。
7.
百分制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五等级制记载为:A、B、C、D、F,F为不及格;二等级制记载为“通过”、“不通过”。
8.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GPA的计算方法为:
一般,采用二等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不参与GPA计算。
百分制与五等级制成绩记载方式的对应如下:
百分制
| 五等级制
| GPA
| 100-95
| A+
| 4.3
| 94-90
| A
| 4
| 89-85
| A-
| 3.7
| 84-82
| B+
| 3.3
| 81-78
| B
| 3
| 77-75
| B-
| 2.7
| 74-72
| C+
| 2.3
| 71-68
| C
| 2
| 67-65
| C-
| 1.7
| 64
| D+
| 1.5
| 63-61
| D
| 1.3
| 60
| D-
| 1
| <60
| F
| 0
|
9.
学生按学校规定选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所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以下统称合格)与否,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成绩情况均予以记载,不予覆盖,并同时参与GPA计算。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以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为准。已及格课程原则上不允许重修重考。
10.
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一律不给予学分,不记载成绩。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0”分或“不通过”记载。
11.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率(85分及以上)不宜超过30%。对于全校性通修课程,并采用统考方式考核的,以全校总体分布统计。
12.
“缓修”课程及考试不及格课程,应以“重修”方式完成学习。对于已基本完成课程学习,在考试前因病或因故未能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者,可申请“重考”,成绩评定时以期末考试为主,有期中考试的课程应参加期中考试。重修重考课程均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选课手续。
13.
对于影响后续课程修读的重要基础课程和部分确有需要的其它课程,可由开课院系和课程组(或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和学生情况,给期末考试未通过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需要安排补考的课程应在申报开课计划时向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与期末考试一并进行考试安排,补考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安排补考的课程所用试卷必须在期末考试前以A、B卷的形式准备两套,由院系教学管理部门随机选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密封作为补考试卷。补考试卷难度与评阅标准不得低于期末考试标准。补考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予以记载,注明“补考”,对原不及格成绩不予覆盖,同时参与GPA计算。补考未通过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14.
经批准缓修的课程成绩记载为“缓修”,待学生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后,以考试成绩覆盖“缓修”记载,“缓修”不参与GPA计算。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缓修课程的学习,在毕业审查时“缓修”成绩自动转为“0”分或“不及格”,参与GPA计算。
15.
考试期间,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于考前书面请假,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病假单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字,送院教学办公室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缓考。学院教学办公室应将缓考学生名单通知任课教师,并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按规定批准缓考得课程成绩记为“缓考”,待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后,以考试成绩覆盖“缓考”记载,“缓考”不参与GPA计算。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缓考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时自动转为“0”分或“不及格”,参与GPA计算。
16.
学生擅自缺考课程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课程成绩以“缺考”记载,进行GPA计算时以“0”分计。
17.
学生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在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违纪”,进行GPA计算时以“0”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由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18.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疑义,可在课程结束的一个学期内向所在院系教学办提出核查申请。学生所在院系教学办受理后应与开课院系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学生。
三、调整修读专业:
- 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第一学年专业选择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校在第二学期初公布各专业拟接收学生的数量和相关信息,遴选标准和具体要求由接收院系制订。专业选择结果在第二学期结束后公布,各专业录取的学生从第三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 其它年级学生的专业调整,在每学期第16-18教学周申请办理。学生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后,由接收院系审批,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从下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
- 跨学科调整专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原则上高年级学生不宜进行跨学科的专业调整。一般,三年级可在学院内调整专业,四年级只能调整专业方向。
-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院系进行学科内的专业调整,由相关学院组织进行,结果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 中期分流的学生,由分流院系遴选,结果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 国防生和定向生申请专业调整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定时,按学生最终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执行。经批准缓修的课程,在调整专业后不再要求的,可以不再重修。
四、学习警示与退学:
-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学习警示:
- ★
一学期获得的指导性学习计划或个性化学习方案内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 - ★
一学年获得指导性学习计划或个性化学习方案内课程学分累计低于30学分; - ★
连续三到四个学期平均每学期获得指导性学习计划或个性化学习方案内学分低于18学分;
- 学习警示期为一学年,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清理,因教学计划调整或课程安排周期导致学生无法满足选课要求者,可适当延长学习警示期。
- 学生在学习警示期间,一学年获得培养计划内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可解除学习警示。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 ★
学习警示期内,一学期获得指导性学习计划或个性化学习方案内课程学分少于12学分; - ★
学习警示期满未达解除学习警示要求者; - ★
解除学习警示后,再次出现学习警示情况者; - ★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 ★
需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
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 ★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学习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
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未被批准复学者; - ★
自行离校连续超过两周者; - ★
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 ★
按照学籍管理其它条文规定应予退学者。
- 对于达到学习警示的学生,学校以教字文件公布,院系向学生发放《学习警示通知书》,并指导学生以重修不及格课程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学习方案,院系教学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签字后在院系存档。
- 对于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由院系向学生发放《退学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视同送达。
-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对学籍处理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陈述和申辩,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籍管理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和仲裁。
- 学籍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不定期举行会议集中审议学生提出的申诉,并以书面形式给出审议和仲裁的结果,送达学生。
-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或《申辩结果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校自文件下发之日注销其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停学:
- 申请休学者,应按规定填写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同时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
-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十六周(含十六周)以后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一学年休学(含当学期)手续。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 每学期第一周至第四周内办理休学手续者,不收取当学期学费;第五周至第十周内办理休学手续者退还当学期三分之二学费;第十一周至第十五周内办理休学手续者退还本学期三分之一学费;第十六周以后办理休学手续者,不退还当学期学费。
-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保留学籍。
- 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 办理停学的学生学费收取方式与休学相同。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 休学和停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离校,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 学生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后,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当学期所选课程记为“缓修”。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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